1、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后,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這些材料包括: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3、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后,該公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并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