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資購買但使用雙方工齡優惠的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老王離異后又和胡女士于1996年底結婚。1997年3月老王的所在的工作單位電視臺進行房改。按照單位的房改政策,在享受老王和胡女士雙方的工齡折扣后,老王以成本價45000元買下了單位5年前分給自己承租的90平米的一套三居室。購房款系老王上次離婚時分得的積蓄款。2006年10月,老王和胡女士又面臨離婚。雙方在房產問題上爭執不下,老王認為該房產系自己個人出資購買,房產證也在自己名下,故系個人財產。而胡女士則認為該房產系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且購房時享受了本人的工齡折扣,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爭議焦點:該套房產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中的答復精神,購買公房時所享受的雙方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因此,不能因為購買公房時享受了雙方的工齡優惠就以此認定所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就本案而言,因為爭議的房產系老王用個人所得出資購買,購房款并非其和胡女士的共同積蓄,所以該房產應作為老王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特別提醒:
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釋,購買公房時享受的工齡折扣或工齡優惠并非是認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依據仍是看購買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只有在房款出資來源不能查清的情況下,才能推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