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交差價款央產房買賣判決解除合同
劉某經中介公司介紹與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劉某向陳某購買央產房一套。劉某按照協議約定交付了定金。后陳某表示該央產房系以成本價購得,必須補齊超標部分的差額后才能上市出售。現該央產房未補齊超標部分的差額,不符合上市條件無法交易。
劉某以陳某與中介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其經中介公司介紹與被告陳某簽訂合同,購買央產房房屋一套,同時支付陳某定金2萬元,支付中介費30000元,并準備擇日進行房屋價值評估以便向銀行辦理貸款。陳某拒絕評估人員進入房屋評估,致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請求判決二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協議。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所述簽訂合同及付款的情況屬實。訴爭房屋為央產房以成本價購買,在中介公司告知其該房可以上市交易的情況下才與原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得知以成本價購得的個人央產房上市交易必須補齊超標部分的差額,否則不能開具央產房上市證明。因其另有一套120平方米的央產房屋,共超標80平方米,需要補交24萬元的差額。中介公司沒有告知其以成本價購買的個人央產房上市必須補交超標部分的差額,現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簽訂合同及交款的事實屬實,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責任不在其公司,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所有的房屋為以成本價購買的央產房,根據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規定,在被告陳某未補繳差額房價款的情況下,該房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原、被告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因訴爭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現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