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福利房、房改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福利房是計劃經濟制度的產物,以單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給個人的房福利房同樣有房產證,就是上市交易有時間限制,一般需要五年。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將現住公房以標準價或成本價扣除折算后(舊住宅還要扣除房屋折算)購買的公房。房改房又分為成本價、標準價(優惠價)、央產房等類型,每種類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由上可見,房改房的轉讓應不成問題。那么,對于單位規定的5年內不得轉讓的福利房,出讓者不滿5年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看待?
我們認為,對于該類房屋,如果出讓者擁有獨立的產權證,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效力不應受該單位規定的影響,因為,單位基于職工福利的考慮,規定 福利房職工在5年內不得轉讓,但該規定僅在單位與職工(出讓者)之間具有約束力,對買受人不應具有約束力。出于交易安全性的考慮,不應否定該類買賣合同的 效力。至于單位規定的執行問題,單位可直接追究該職工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