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使用時,各方承租人應填寫《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換購申請書》,并向出租人征詢,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應簽訂由市房地局統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合同》。雙方應在《交換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交換價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公房互換使用的審核手續:
1.《申請書》;
2.《交換合同》;
3.《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的證明;
4.當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在此過程中,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公房互換使用的成本價格。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開具《審核表》。當事人自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同意起7日內,持《審核表》、《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的證明材料,分別向對方出租人辦理公房租賃戶名變更或保留承租權手續。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手續。變更租賃戶名的,換發《租用公房憑證》,保留承租權的,開具保留承租權的證明。
不可售公房如需換購商品房,承租人在辦理轉讓使用手續后,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出)售合同》,并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的有關規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轉讓過戶手續,繳納契稅、交易手續費等。
承租人換購私房、平價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