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94方案購買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從九四年開始房改,我國《房地產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當時的政策規定房地產權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員協商將某位成員的名字寫在房地產權證上.
二、后由于關于售后公房的糾紛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審理該類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說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購買的公房,雖然房地產權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員在當時也具備購房資格的,如果主張房屋共有的,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購買房屋的話,無論產權證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內有戶口的人)都是共同產權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當初購買該公房時應有內部協議,內部協議應當寫清將來產權的歸屬,否則就不能出資購買。根據上海高院對審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處理意見規定:
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例如:當事人李先生94年與兄弟共同出資用公積金買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現在產權證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產證。我們的意見:根據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為產權人。建議到法院確權,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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