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張某通過中間人介紹,與吳某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一致。吳某在本市普陀區(qū)紅棉路擁有產權房(售后公房)一套,產權人是吳某,實際居住人除吳某外,還有其母親劉某。雙方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到交易中心申請了過戶登記。房屋成交總價50萬元。交易后吳某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了房款40萬元,另10萬元于交房后支付。2005年3月下旬,張某取得了產證。但吳某沒有如期交房,且下落不明。
為了入住該房,張某只得和吳某的母親劉某直接協(xié)商。年過七十的劉某堅持認為,吳某出售該房沒有征得她的同意,而且當初公房轉產權時吳某曾保證她的居住權,她不愿意搬出該房。對張某提出的其他安置方案均予以拒絕。張某產證在手卻毫無辦法,只好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遷出該房。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作為該房的唯一權利人,其處置產權的行為合法有效,張某合法取得該房產權,也應享有房屋的產權。但由于房屋系公房出售而來,被告劉某作為法定同住人,對涉訴房屋有合法居住權。考慮到被告系高齡老人,又無實際遷讓之處,吳某的請求難以被支持。2005年底一審法院做出了駁回張某請求的判決。
法律評析
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權利保護,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2003年以前,售后公房上市交易,均需要得到同住人的書面同意,以往的示范合同文本上有專門的同住人意思表示的附件。但后來,隨著產權交易審核口徑的改變,交易中心不再進行同住人是否同意的形式審查,中介機構也開始放松審查,導致同住人權益保護的糾紛不斷增加,包括同住人的遷讓糾紛、戶口糾紛等。
何為同住人呢?按照上海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轉產前在公房內有常住戶口;第二,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且他處無住房或他處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本案中的劉某,在房屋轉產前就是該房的承租人,在轉產時雖然放棄作為該房產權人,但作為同住人,對該房顯然是有居住權的。
吳某作為房屋產權人出售房屋時,應當取得同住人劉某的同意。在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前,如果產權人和同住人關于安置事項沒有達成一致,同住人有權拒絕遷出。在通常情況下,購買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直接訴請同住人搬離。本案中,胡某作為該房產權人,只有兩種選擇,第一,和同住人劉某協(xié)商,通過和解方案解決遷讓問題;第二,讓同住人一直住下去,直到居住權消滅(死亡)。當然,這不妨害張某追究吳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購買售后公房,如何來防范同住人糾紛呢?第一,進行嚴格的權屬審查。售后公房的權利人審查,包括基于夫妻關系的法定共有和基于政策規(guī)定的同住人共有(限于按照九四方案購買的公房同住人)。第二,進行同住人審查。根據(jù)常住戶口審查該房的同住人,并用書面的形式確定同住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雖然交易中心不再審查同住人是否同意,但并不表明同住人沒有了居住權。作為購房者或中介公司,進行這樣的審查是有必要的。同住人的戶口應當在交易前遷出,以避免戶口糾紛。第三,合同審查。除了正常交易條款外,關于同住人的遷出、戶口遷移等問題,應當有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