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的手續有五步:
一是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其他房 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到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申請表和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是交易部門在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是買賣雙方達成合同的,持合同及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有關材料之日起,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四是買方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繳納土地出讓金;
五是買方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明,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