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不對板”是全裝修房糾紛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其主要表現為:購房者收房時發現房屋建筑質量、附屬設備及屋內裝修與樣板房不一致,與開發商進行交涉時,卻發現樣板房已經拆掉,而在購房合同中對附屬設備及屋內裝修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夠詳細,致使購房者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本所通過對多個案例的總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廣大購房者參考。
(一)購房者必須與開發商簽訂一份關于屋內裝修的補充協議,或另簽一份《家庭裝修裝飾合同》。在協議中,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對附屬設備與屋內裝修項目的標準、品牌、型號、價格、顏色等做出詳細約定。如果是進口的材料或設備,還要在合同中寫清楚原產地。對開發商承諾贈送的材料和設備,也要通過書面形式明確下來。
(二)借鑒國際貨物貿易慣例,采取封樣做法,即通過各種方式保留樣板房及其設施、設備、裝修標準。為防止開發商交房前拆除樣板房,造成“死無對證”的局面,業主除了可通過上述簽訂補充協議或裝修裝飾合同的方式外,還可用公證的方式對樣板房的裝修設施和標準進行確定。此外,在購房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在房屋交付驗收之前,樣板房及其裝修和設施應保持原樣,不得拆除或更換,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重視驗收房屋這一環節。購房者在收受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時,應當掌握一定的房屋裝修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聘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對照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及樣板房,以發現實際交付的房屋及其裝修設施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若發現問題,購房者應及時與開發商交涉,并留下書面證據。
(四)約定解決“貨不對板”的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對于裝修部分的違約處理,購房者可以與開發商約定,若“貨不對板”,開發商應雙倍賠償裝飾、設備差價的方法。
在目前商品房需求旺盛的情況下,廣大購房者要想通過上述方法避免“貨不對板”的風險,仍存在相當大的難度。要最大程度上防止此類糾紛,除需要開發商珍惜自己的信譽,自覺遵守商業道德和善意履行承諾外,廣大業主應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和房屋裝修方面的相關知識,有關部門也應盡快完善全裝修房預售合同范本,建立全裝修房的質量保障體系和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