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原告高某與被告廉某都是井陘縣人,原告高某經營焦粉生意,被告廉某與妻子高某某經營煤業有限公司,二人多年來存在買賣焦粉業務關系,由高某供給廉某焦粉。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經營的煤業有限公司欠原告高某貨款76473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給付。2014年11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前保全,要求對廉某、高某某及經營的煤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莊市裕華區塔北路住宅樓一套。今年1月20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廉某、高某某及經營的煤業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高某764736元及利息。
該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但廉某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復議復申請,其理由是:原告高某與廉某經營的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過業務,這是公司與其之間的業務關系,法院查封廉某之妻名下的房產是錯誤的,并稱被查封房產該在 2014年9月1日已經出售給他人并交付,請求法院解除對此住宅樓的查封。
法院經審查認為,廉某與其妻高某某開辦經營的煤業有限公司僅有其夫妻兩名股東,其家庭收入來自于公司,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廉某提出夫妻已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并已交付,而該房屋買賣未辦理登記,也未實際交付,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日前已駁回其要求解除對所查封住宅樓的申請。
法官提醒,人們對房屋的買賣,一定要到房產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私自買賣房屋,一旦發生糾紛,該買賣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訴訟中法律不予認定,自己就會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