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方拒絕履行義務的哪些理由不會被法院支持?
1、以備案合同(黑白合同、陰陽合同)避稅條款屬于“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實踐中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在雙方對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確約定情況下,買方以賣方未騰房、租客未搬走為由作為解約理由的,不會被支持。
3、雙方簽約時,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已由買方核驗或持有的,事后買方以出賣方隱瞞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質、隱瞞房屋的結構為由要求解約的,難以被支持。
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1、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在合同具備繼續履行條件下,出賣方無違約情形,買方拒絕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擔繼續履行同時,另外支付違約金或沒收定金的違約責任。
2、就無產權證的房屋簽訂買賣合同,但房屋權屬明確或嗣后完善權屬證明,通常不會認定所簽合同無效。故對無產權證的房屋,如心存疑慮,可多做核實;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賣方的房屋權屬不成問題,因買方不繼續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