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注:催告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或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建議以特快專遞或普通快遞方式進行,注意在快件詳情單上注明快遞文件的內容,并向快遞單位索取、保留對方或對方工作人員簽收的回執,以避免對方抗辯稱未收到或收到的非特定文件時作為證據使用。信封上注明快遞文件內容系“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拒絕簽收的,法院也可能認定合同一方已盡通知義務。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注:在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先提出要求履行的催告,并給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徑行提出解除通知的,可能構成違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解除合同條款的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二手房購房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訴訟中對違約金計算的終息日,應強調系“暫計至”,判決書中表明的“逾期未付……加倍”內容通常系對判決確認債務內容的履行要求,并非完整的債務內容。尤其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歷經多次訴訟,賣方解除合同不得,對方持續違約情形下,對利息或違約金的計算依據通過生效判決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具有現實意義。
2、對簽約后付款義務的履行方式,約定了明確期限的,最好在合同中將款項接受賬號予以明確,以入賬日期作為付款義務、收款義務履行的標志,避免在認定付款義務是否逾期時產生紛擾。
3、在一方先行違約符合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未經通知的,合同尚未解除,自行堅持解除,可能被對方作為主張逾期違約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