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當子女隨一方共同生活由一方撫養,另一方需給付撫養費,那么撫養費的數額是怎么計算的呢?或者法院會如何判決撫養費的數額呢?滬律網律師為您分析! 我們認為撫養費的數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
首先、子女的撫養費要滿足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么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子女在父母離婚時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不能由于父母離婚而嚴重降低子女的生活水平。
其次、子女的撫養費要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來決定。
對于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后、子女的撫養費要根據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來確定。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有些法官偶爾會參考這個標準來判決一方應當給付的撫養費數額。但由于現今收入差距比較大,有些人的月收人非常高,如果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不具備合理性,也與撫養費的法律概率相悖。因此滬律網律師認為子女的撫養費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來參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