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之后陸續出臺的司法解釋對于結婚之前購買房產的歸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的歸屬,以及在離婚時如何進行房產等問題,都進行了一定的規定,在此滬律網律師為您一一進行分析。
一、根據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婚前的房產,在離婚時應當如何進行分割,房子會歸誰呢?
1、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支付的購房首付款,在結婚后夫妻共同還貸,而房屋卻是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當離婚時該房產歸誰?
根據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結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以其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的,同時在銀行貸款,結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財產歸還貸款,該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歸登記一方。為此可以理解為在這種情況下,房產的歸屬以產權證登記為準,歸屬于登記的產權人所有。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如果已歸還部分的貸款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的,產權人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具體補償的數額應當以房屋在離婚時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
2、一方在結婚前全額出資購房,但在結婚后才取得了房屋產權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一方在結婚前全額出資購房,但在結婚后才取得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我們認為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就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方在結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對于購房人來說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辦理房屋產權證是出賣人的義務,而房屋產權證的取得一般只是時間問題。在進行離婚房產分割時,這樣的房屋應當屬于一方婚前的財產,一定不會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結婚前由一方的父母出資,并且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歸誰?
如果在結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購買房屋,并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這房屋依法屬于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房產。如果結婚前購房時,父母只資助了子女部分的購房款,剩余購房款是有產權人向銀行貸款,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房產的歸屬以產權證登記為準,歸屬于登記的產權人所有,但如果已歸還部分的貸款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的,產權人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具體補償的數額應當以房屋在離婚時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
4、結婚前夫妻雙方出資購買房屋,但房屋產權卻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該房屋歸誰?
我們在處理一些離婚案件時,經常會出現結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房屋產權卻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離婚時這樣的房屋歸誰?在離婚時非產權一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該出資不屬于贈與的,才有可能以產權人的身份要求分割房屋,否則法院將以產權登記人確定為房屋的所有人,房屋將與另一方無關。
5、一方在結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并且也取得可房屋的產權證,離婚時房產歸誰?
根據新《婚姻法》及《物權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定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二、根據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結婚后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應當如何進行分割,房子會歸誰呢?
1、結婚后雙方的父母全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離婚該房產將如何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婚后雙方的父母資助子女購買房屋,但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屋應當以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屋的產權,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
2、結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剩余部分的房款則是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房屋的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之后貸款由夫妻共同歸還的,離婚時該房產將如何分割呢?
該房屋首付款應當認定為是出資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但其中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父母子女的個人財產。
3、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而且房屋產權是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離婚該房產將如何分割呢?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購買房屋的,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行為,該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
4、結婚后一方以個人的財產出資,并且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將如何分割呢?
結婚后一方以個人的財產出資買房,取得了房屋產權證的,應該屬于出資購房者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另一方是無權請求分割的。滬律網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結婚后以一方個人財產買房的,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出資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否則法院將會把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結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并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離婚時房產將如何分割呢?
結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哪方的名下,該房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法官將根據具體案情審理的情況,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判決由夫妻一方擁有房屋,而獲得房屋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