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是父母對其進行子女撫養、照顧的一項權利。夫妻離婚之后,他們的子女或經雙方協議一致隨一方共同生活、或經法院判決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即喪失了對該子女的直接撫養權。
但撫養權的擁有不是永久不變的,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雙方可以重新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或者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根本原則還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長”,但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并結合法律規定的規定,滬律網律師認為當發生了如下情況,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當撫養子女一方患嚴重疾病或者嚴重的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子女的教育和照料,子女原來的正常生活或學校狀況將難以維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此時必須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在夫妻離婚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在分割財產上可能占有一定的優勢;或有些子女名下有一定的財產,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便可以直接控制這部分財產;有時一方爭奪子女的撫養權甚至純粹是為了從精神上報復對方。離婚后目的一旦達到,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就會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子女隨意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出發,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為子女撫養是長期的事,期間不可控的因素非常多,而社會狀況的變化也可能非常大,這時法官會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出發,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予以介入并進行調整。
滬律網律師建議,當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發現存在上述的情形,可以與對方協商變更撫養權,如果對方拒絕的,可以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