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張先生與王女士在家人介紹下認識,相識三個月便閃婚,婚后,兩人打算生孩子時才發現,由于張先生年輕時身體受到外界生活環境的一些影響,精子質量不行,張先生無法生育。經過雙方老人的同意后,兩人決定通過人工授精來要一個孩子。
2004年夫妻倆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了一名女兒,取名貝貝。夫妻倆都非常疼愛自己的女兒。從孩子剛生下后,由父母帶大,孩子和爺爺奶奶有著非常深的感情。張先生在為孩子做自己能做的所有事情。
婚后,夫妻倆感情出現矛盾。而且因為長期與張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王女士與張先生父母關系緊張,公婆常因生活瑣事責難自己,致使其與張先生之間矛盾漸深。雙方于 2008年3月起分居,2013年王女士起訴離婚,要求女兒貝貝由她撫養。另外,就三套房產、一個車位以及家用電器等財產進行分割。
一審中王女士稱,張先生沒有生育能力,女兒貝貝屬于借精所生,與張先生之間沒有血緣關系。面對這樣的意見,張先生大聲說:“可我是她在這個世界上唯一的父親!”張先生說,孩子出生后,他做到了自己能做的所有事情。“所有的尿布,都是我親手來洗”、“孩子瘦了,我就給她熬中藥,一天兩個小時……”說到這些,張先生的眼圈紅了,舉手示意自己要冷靜一下。
張先生認為,如果離婚則要求孩子由他撫養,因為王女士沒有工作,沒有能力撫養孩子。
雙方情緒激動,在法庭上,王女士兩度哽咽落淚,她說自己在外企工作辛辛苦苦攢錢幫家里還房貸,張先生不給折價款她肯定不能接受。而自己是貝貝是自己的親生女兒,自己很愛她絕對不能離開她。而張先生沒有生育能力,女兒貝貝屬于借精所生,與張先生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因此,女兒的撫養權應歸自己。
關于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與女兒貝貝為法律上的父女關系,二人沒有血緣關系。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子女具有共同的撫養義 務。考慮到女兒由母親撫養對其生活更為有利,且經過調查王女士有穩定的收入具有撫養貝貝的經濟條件,因此法院判定女兒由母親撫養,同時張先生支付撫養費每 月2000元至貝貝18周歲為止。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試管嬰兒在我國目前是合法的,在夫妻雙方簽訂合同進行試管嬰兒并成功后,兩人便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在本案中,張先生作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與孩子母親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一樣的。在此基礎上,本案根據《婚姻法》極其有關司法解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做出裁判,結合雙方經濟能力、父母子女的感情狀況等決定,根據司法實踐法院一般會傾向于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將孩子判歸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