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曹先生與A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A公司開發的B小區內商品房一套。合同中關于裝飾、裝修標準內墻的約定為水泥砂漿;合同關于裝飾、裝修達不到標準的違約責任為:辦理交房手續后,由A公司回復到原標準要求,曹先生放棄主張修復期間的商品房使用費的賠償權利。
2011年,雙方按月辦理了交房手續,曹先生隨即向物業申請裝修,并與C家居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1年11月10日。
B小區交房后出現大面積的粉刷層質量問題,經小區業主反映,當地政府成立工作組進駐B小區,對反映的質量問題進行檢查,并督促A公司進行維修。A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提出了經設計院確認的維修方案,并于16日在B小區張貼告示,要求各業主配合維修工作,將鑰匙交到政府成立的協調辦公室;已裝修的業主與協調辦公司聯系確認,至2011年12月底,維修工作大部分已完成,少數購房者因聯系方式更改或未能協商一致的原因未維修,曹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曹先生在裝修過程中發現墻面粉刷層有空鼓現象,到協調辦反映,經排查摸底,曹先生的質量問題是客廳一個立柱粉刷層強度不夠。后經協調辦協商,同意對曹先生房屋問題進行維修,但曹先生不同意協調辦的維修方案,要求A公司以現金方式賠償損失,雙方對此未能協調一致。曹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履行維修義務并承擔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裝修費用、裝修合同違約金及租房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交付后出現質量問題,無論是依據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都應當由A公司恢復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曹先生提出的裝修費用及裝修合同違約金損失,因政府協調辦排查時曹先生僅對衛生間進行部分裝修,曹先生在協調未果、粉刷層空鼓問題為解決的情況下繼續裝修,造成的損失屬于其自行擴大的損失,不與支持。最終判決A公司安排專業維修人員對曹先生房屋粉刷層質量問題按設計院確認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駁回了曹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曹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判決。
法官釋法
本案爭議焦點是曹先生的裝修費用等損失是否應當由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真實有效,開發商應當向購房者交付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購房者裝修時發現質量問題,應該停止裝修,與開放商就房屋維修進行協商。本案中,因曹先生要求A公司給付現金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曹先生繼續裝修,由此造成的裝修費等損失即屬于擴大損失,應由曹先生自行承擔。對于曹先生主張修復期間不能入住導致的租房損失,因曹先生房屋屬于部分質量問題,正常維修只需要兩天左右,且合同約定購房者放棄主張修復期間的商品房使用費的賠償權利,故該主張為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商品房質量出現問題,開發商及施工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們支持并鼓勵購房者依法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購房者應當注意自己的主張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對于一般性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應當在保修期內進行維修;開發商拒絕維修或者合理期限內拖延維修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維修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對于嚴重房屋質量問題影響居住使用的,購房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