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15消費者權益日主題為“消費與民生”。作為消費者最大的開支,房子的問題直接關乎民生。 有房才有家,這是埋在中國人心里最難動搖的理念,所以當有專家提出,居者不一定要買房,租房也是一種選擇的時候,更多人能接受是因為無奈,而不是轉變觀念之后的一種灑
2011年3·15消費者權益日主題為“消費與民生”。作為消費者最大的開支,房子的問題直接關乎民生。
有房才有家,這是埋在中國人心里最難動搖的理念,所以當有專家提出,居者不一定要買房,租房也是一種選擇的時候,更多人能接受是因為無奈,而不是轉變觀念之后的一種灑脫。
所以才會有那么多人想盡各種辦法為房子而拼命,所以才有了買房號、集資房等極具中國特色的現象。
“3·15”歷來是維權者的節日,面對如此亂象,打黑揭丑應是最常見最得民心的一種方式,猶如平淡的日子突然喝到烈酒,嗆人但夠勁,不過會品酒的人都知道,好酒應是入口綿軟,回味悠長。
因此我們在3·15來臨之際,通過真實的案例來解釋和提醒廣大置業者,要避免走入誤區,用理性應對糾紛,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本報特別邀請資深房地產律師宋林和他的團隊,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樓市各種糾紛,進行一次梳理和盤點,這些案例都是律師們在執業過程中真實發生的事情,為保護隱私,當事人均采用化名,讀者維權時可參考,具體案例還應咨詢法律工作者。
宋林,黑龍江大學法律碩士,曾在省內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從事過市場營銷、業務副總等職務,積累了豐富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建筑公司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查收“二書” 不怕開發商放賴
2006年8月,長春張女士在某知名小區買了住宅一套,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交付房屋日期為2006年12月31日前,自交房之日起,由買房者承擔全部責任。
張女士依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到了12月31日,張女士到開發公司要求交付房屋。但在驗房過程中,張女士發現房屋存在諸多問題,如地面不平,墻角有傾斜,防盜門不好用,窗戶漏風等。
張女士看到此種狀況,咨詢了律師,問此種情況應當怎么處理。
律師建議,應當要求開發公司出具《合同》約定的商品房驗收合格證明相關文件,并出具《合同》約定的“二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開發公司人員稱,暫時還不能出具相關證明,但保證業主可以進行裝修。
開發商要求張女士接收房屋,并承擔自交房之日起房屋的相關責任(物業費、采暖費等)。
張女士拒絕接收,要求開發公司必須提供“二書”及房屋驗收相關文件,才可辦理入住手續。
開發商在2007年6月才將“二書”辦理完畢,至此,張女士辦理了入住,但在辦理過程中,物業公司要求張女士交納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今的物業費,并稱如果不交,就不給辦入住。
張女士一氣之下,將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公司承擔延期交房的法律責任。案件經法院審理,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議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很少注意《合同》中的細節。如果開發公司出具《合同》約定的“二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就意味著房屋經過驗收,應視為合格產品,如果因為房屋的小瑕疵而拒絕收房,并以此告開發商違約,一般情況下是告不贏的。而如果開發公司沒有“二書”, 意味著房屋質量沒有經過檢驗合格,可以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公司承擔。
《房號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小張為結婚,想在長春購買一套住房,2009年5月20日,他了解到外單位小馬有“房號”想出售一套房屋,小馬是參加了單位的團購房,房屋現在未建成,小馬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交納房屋定金1萬元,面積約為90平方米,團購單價為每平方米3000元,樓層及具體位置不確定,房屋為多層住宅。
由于單位團購價格較低,而現在所在房屋位置的房價都已漲到每平方米6000元,所以,小馬將房號出售價格定在10萬元,并且小馬同意將《內部認購協議》名字變更到小張名下。于是經雙方多次協商,達成共識如下:小張一次性給付小馬人民幣10萬元,其余房款由小張直接向開發公司交納,小馬將原交款憑證變更到小張名下,此房屋的權利義務由小張承擔,小馬對團購事宜不負任何責任,雙方簽訂了《房號買賣協議》。后來,由于開發公司原因,房屋遲遲不能交付,小張找到小馬,希望退還房號款10萬元。小馬拒絕,小張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號買賣協議》無效,并退還全部購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