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有如下幾種: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所謂“不合格”,應指房屋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墻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
(三)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墻皮脫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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