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購房人收房時發現一些質量瑕疵,是否可以拒收房屋并要求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
一般不可以!
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交房條件是取得交付使用許可證,交付過程中發現的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瑕疵不影響交接手續的辦理。
可行的做法是雙方簽署交接單,寫明發現的質量問題,最好由開發商一方書面承諾限期修復,或者要求先行修復再交接。但因此造成的交房延誤一般不認定延期交房。
案例
呂某等訴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閔民三(民)初字第2210號
原告呂某、張某、張某訴被告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龔立瓊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并于2009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某、朱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包某、閆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張某、張某訴稱:2007年9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上海市某某區某某路某弄《某某花園某期某塊》某號某室房屋;被告應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原告;逾期交房的,被告應當按原告已付款日萬分之0.5支付原告違約金,違約金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房日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合同還對交房條件、爭議解決等其他條款做了相關約定。
簽約后,原告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2008年12月23日,被告發函通知原告,無法按約交房。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交房通知書”,通知原告于2009年2月9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原告于通知的時間前去驗房,發現房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被告表示會盡快整改。但至2009年2月28日,原告又收到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的函件,要求原告于2009年3月2日補辦房屋交接手續,對整改情況只字未提。原告當即電話質詢被告,被告電話答復稱房屋正在整改,函件是公司銷售部與法務部和工程部未協商好,整改后會通知原告。2009年4月底,原告再次電詢被告房屋整改情況,被告告知可以交房。2009年5月8日,原告聘請了專業驗房師對房屋進行驗房,發現質量問題并未解決,餐廳墻面高低偏差2厘米。被告方人員表示可以將驗房結果轉交公司,并口頭承諾該房屋整改工作需到5月底才能完成。然2009年5月10日,被告再次發函給原告,要求原告對房屋進行交接并辦理產權證等。無奈之下,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函告被告要求其盡快對房屋進行整改并確定正式的交房日期。2009年6月19日,被告復函表示餐廳頂棚問題屬于國家建筑規范允許存在誤差的范圍,可以在裝修中處理,不會對房屋實際使用造成影響。后雙方多次信函交涉,但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諸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繼續履行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9月29日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盡快將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原告;(二)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共計30天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下同)2,880元;(三)被告賠償原告因延遲交房而導致原告以已付房款為本金,自2009年2月1日起至9月3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31%計的銀行利息損失67,986元。
原告為此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房款支付憑證;3、2008年12月22日被告發出的“延期交房通知”;4、2009年1月22日被告發出的“交房通知書”;5、房屋驗收交接單;6、房屋交接催告函和2009年5月3日被告發出的“關于辦理《房地產權證》和《房屋交接書》的通知”;7、驗房報告;8、2009年5月18日原告發出的“關于要求盡快按約定交付房屋的函”9、2009年6月19日被告函件;10、2009年7月2日原告函件;11、2009年7月9日被告函件;12、2009年7月17日原告函件。
被告某有限公司辯稱:對第一、第二項訴訟請求原則上同意,但不同意原告第三項訴訟請求。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合格的,是原告拒絕接收的原因導致不能交付。被告于2009年1月22日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并通知所有業主于2009年2月9日前來交接房屋。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前來驗房后提出兩項質量問題:墻面空鼓、餐廳頂面傾斜。被告認為墻面空鼓可以整改,但餐廳頂面傾斜度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不屬于質量問題。2009年2月19日,被告發出交房催告函,通知原告于3月2日前來收房,按合同約定,如3月2日原告不來收房,則視為原告已收房,并發生風險轉移。原告認為存在上述質量問題,拒絕收房。2009年4月30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大產證,通知業主辦理小產證。被告雖然延期交房,但所有交房行為都是合法行為。導致涉案房屋沒有順利交房的原因是原告主張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收房。因此,被告愿意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但2009年3月2日后,風險已經轉移到原告處,被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為此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2、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3、上海市房地產權證;4、被告自己制作的質量標準;5、國家相關技術規范。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6、8-12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7的真實性以及內容均不予認可。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4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證據5認為不符合證據要件,不應作為證據。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效力予以認定。
基于上述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9月29日,原告呂某、張某、張某(簽約乙方)與被告某有限公司(簽約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1份,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本市某某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一套;暫測房屋建筑面積149.34平方米,層高3米;房屋總價款1,920,513元;房屋交付條件為,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甲方對該房屋設定的抵押已注銷,甲方已按規定繳納了物業維修基金,甲方承諾于2009年3月28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如到時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如未按約定期限將房屋交付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0.5計算,違約金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之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30天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后,甲方應當在交付之日前7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乙方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天內,會同甲方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標志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房屋的風險責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甲方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房屋驗收交接手續的,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甲方交付的房屋有其他工程質量問題的,乙方在保修期內有權要求甲方免費修復;雙方商定對該房屋其他工程質量問題有爭議的,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補充條款約定,在房屋交接過程中,乙方除可因甲方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拒絕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房屋的交接手續,交付過程中發現的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瑕疵不影響交接手續的辦理,乙方應在房屋交接后根據合同有關約定要求甲方承擔修復責任等。合同還對付款方式等其他內容做了約定。簽約后,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