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最近結婚了,為了買到稱心如意的婚房,我和男友看了好幾十個樓盤,最后才選定“南美風情”的一套三室兩廳。不料,入住后不到半年,新房就出現了問題:客廳的墻上裂開了好幾個口子,一下雨水就滲進來,弄得墻壁上又臟又潮,地板也被水浸得翹起來了。物業公司來修過幾次,可一下雨還是老樣子。我向鄰居一打聽,原來好幾個鄰居的家里也是這樣的。我想這肯定是開發商造的房屋質量不過關造成的。可開發商造好房子后就到其它地方開發去了,小區的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自己的公司,所以我想不付物業服務費,直到房子的問題解決為止。這樣做行嗎?
答:這樣做是不行的。在《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以前,開發商開發的房屋一般都讓自己投資成立的物業公司來管理,這種關系被稱為“父子”關系。很多糾紛原本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但由于房屋開發和物業服務不分,最后變成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這叫“老子生病,兒子吃藥”。比如,由于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或者由于開發商銷售時對業主的一些不實承諾不能兌現,或者由于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這些開發商的責任造成的物業糾紛隨著業主入住,演變成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因為在業主的眼中,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一家人。你這么想也是情理之中的。
但是,業主將氣撒在物業公司的頭上卻是找錯了對象。因為物業公司雖然由開發商投資設立,在法律上卻是另一個主體,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是與開發商不同的另一個法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開發商應當按合同交付質量合格的房屋。如果房屋質量不合格,開發商應當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業主所受到的損失。而業主與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業主按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這是兩個不同的合同。所以,你應當向開發商要求賠償損失。開發商不賠償的話,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否則要承擔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有理”也變得“沒理”了。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這樣就能讓房屋開發和物業服務徹底分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