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本來是一件喜事,可是一些人買房之后卻陷入了無限煩惱之中。有關部門根據目前房地產投訴的統計,排出了困擾購房人的五大煩心事。
A、質量問題最煩人
案例:業主李某在市區某樓盤購買新住房一套,還沒有入住,就發現墻體滲水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線角部位雨漬斑斑。不僅如此,李某還發現,自己的防盜門門鎖已經生銹,大門用工具一捅,竟然就是一層爛鐵皮。而窗戶上安裝的鋁合金窗也已出現裂縫,甚至斷裂的情況。
點評:根據對南京市有關商品房的投訴分析,商品房及配套設施的質量問題一直居高不下,投訴量在按投訴性質的分類中始終占據第一位。以質量問題為主的投訴,占到了全市房地產市場投訴總量的49%。質量投訴主要反映的問題有:墻體裂縫、漏水滲水、管道滲漏、偷工減料、材質低劣以及假冒偽劣的配套設施等。
B、甜言蜜語假的多
案例:城北的王先生投訴稱,當初買房時就是看到小區有相對寬松的公共休閑場所,誰知入住后不到一年,這種狀況就發生了變化。被當作綠化用的架空層,被開發商和管理處冠冕堂皇地說成更好服務和提高小區居民的文化生活,而建成了類似會所的棋牌室和健身房,還向業主收取一定的娛樂費用,實在難以接受。
點評:不實廣告和虛假宣傳主要是借助文字概念游戲,用語言的擴張力和不定量的手段傳遞虛假信息,做出一些無法核實和兌現的承諾,誤導消費者選購。主要表現為:一是以失實的語言表述和圖標描繪隱瞞實際的物業狀況;二是以低“起點價格”為誘餌降低物業的真實“性價比”;三是以夸大的綠化和共用配套設施等居住環境宣傳掩蓋實際的物業環境;四是一些房屋中介機構依托發布虛假廣告來提高非法牟取的利潤率。
C、霸王合同愚弄人
案例:消費者盧先生2006年與房產公司簽署了“預定協議”,雙方約定房屋的預測建筑面積為79.99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4600元,總價為367954元。但是,開發商在協議中加入了這樣幾個條款:“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法定測量機構實測面積為準,交付的時候按照物價部門最終確定的價格為準。”“如果甲(注:指開發商)、乙(注:指購房者)雙方洽談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協議,甲方退還已收取的預定金,并按預定金的100%收取手續費”“乙方逾期不與甲方簽訂預售合同,也不與甲方洽談的,所收預定金不予退還。”盧先生認為,開發商這一系列約定的實質,其實就是在“實際價格不確定”上玩花樣,從而使雙方已經約定的“單價每平方米4600元”事實上落空,并且給了開發商單方面提高房屋單價的權利。
點評:經對售房格式合同的調查,相當數量的格式合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平等條款,暗藏形式多樣的欺詐、愚弄消費者的約定。主要表現為:一是開發商與消費者對一些關鍵問題或不約定、或敷衍拒絕約定、或在約定中巧設陷阱,出現糾紛后以合同約定或未約定為由推卸責任,消費者即使投訴也多是處于逆勢或無奈境地。二是開發商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設計結構,或將公用設施設計的草坪、花壇等地塊改變用途,在消費者繳足購房款時已成既成事實;三是開發商按合同約定延期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在開發商的各種免責約定面前,退房、給付違約金等實際操作卻變得難以兌現。
D、“霧里看花”算面積
案例:2006年9月16日,李先生與南京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一套面積為96平方米商品房。李先生表示,自己當時對房屋面積計算不了解,在開發商說明房產面積已經過有關權威部門的認定后,他坦然接受。2006年11月,供熱站催繳暖氣費,李先生才發現產權證上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有出入。于是,李先生找到南京市房屋質量質檢站要求復測。很快工作人員就對房屋進行了現場測量,并得出原房屋計量面積確實有誤,誤差為8.8平方米,造成誤差的原因主要在于把露臺作為陽臺計算在建筑面積之內了。
點評:在房屋面積計算上,將實際建筑面積減少、將不該分攤的公用面積進行分攤、將應分攤的面積重復計算等,采取“縮水”或“漲水”手法欺騙消費者。在辦理產權證等手續上,因一些開發商不具備開發售房資格,或因違規經營未取得政府的批準文件,在無法兌現承諾的情況下,以各種借口拒絕或拖延辦理手續,致使消費者喪失對房產轉讓或銷售等完全占有的權利。
E、物管收費不公開
案例:家住城東的某小區業主投訴說,自小區2000年交付以來,物業管理處就從來沒有對物業管理費的收支狀況公布過,只是一味地要求業主繳納,雖然每平米的物管費不多,但是業主委員會覺得物管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點評:物業管理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一些物業公司受雇于開發商,有的本身就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因利益相聯,當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糾紛時,物業公司自然代表開發商走到了業主的對立面;二是一些物業公司對服務職責的認識存在偏差,倒置自己的位置,制定的所謂“業主公約”顯失公平,限制或損害業主的切身利益;三是一些物業公司亂收費或不合理收費、收費不服務或服務不完善,在服務上缺位,在管理上越位,甚至以管理替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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