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屋鬧心事就接踵而來,不是滲水就是起硝,你不把房屋維修好我就不把購房余款支付給你,買賣雙方就此發生糾紛。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了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李麗利與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裝修進住不久房屋就開始出現墻壁滲水、起硝等現象,房產公司不予維修后,李麗利也就不支付購房所欠余款給房產公司,雙方就此打起官司,房產公司把李麗利告向了法庭。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主辦法官背對背的做各方的思想工作,達成合意后再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房產公司同意于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將轉讓給被告李麗利房屋內出現的質量問題予以修復,具體的修復事項為陽臺、客廳以及臥室的墻壁滲水、起硝問題,修復質量要求達到房屋不滲水、起硝,修補墻面顏色達到基本與被告原來裝修的墻面一致的效果。
二、被告同意在原告完成修復工作之日起3日內將所欠購房款支付給原告。
三、原告保證修復的上述房屋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保證該房屋主體質量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若出現屬于原告責任的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由原告全部賠償承擔。
四、原告同意在被告履行支付所欠房款(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且銀行放款)三日內,將壹萬元(10 000.00元)交付給第三方公證人(公證人由雙方共同指定)保管,作為被告房屋質量保證金,保管期限為貳年。貳年期滿,若被告房屋無質量問題出現,保證金如數退還給原告,若出現質量問題,由原告修復后方可退還保證金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