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經中介帶看,看中南京西路某處房產,經磋商談好價格,順利簽署買賣協議并支付定金,但在潘女士再去看房子的時候發現沙發下地磚破裂、房屋采光不足等問題,在上次看房時房東說只有晚上有時間看房,并且用沙發遮住了破裂的地磚。潘女士對此非常不滿,覺得房東在刻意隱瞞,潘女士以此為由要求退房,遭到房東拒絕,潘女士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潘女士當初在看房時查看了房屋且沒有提出任何質量問題,在買賣協議中也確認了“已對房屋作了充分了解,表示愿意購買”,潘女士不履行合同而提出退房屬違約,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房東收取定金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師觀點】
房屋的質量問題不可一概而論,大致分為:表面瑕疵、隱蔽瑕疵和根本缺陷。
1.表面瑕疵:是指普通人通過肉眼就可以辨別的房屋的質量問題,如墻體裂縫、墻漆的脫落和其他裝修的損壞等。
2.隱藏瑕疵:是指看房或收房時用肉眼難于發現的,一般的房屋的使用過程中才能察覺的房屋質量問題,如墻體中存活 著很多白螞蟻,下雨才能發現的滲漏等。
3.根本缺陷:是指影響使用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使房屋不具備基本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問題。對于前兩種房屋質量問題,如果合同有約定,交房時則按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在買家看房并簽訂合同后,出賣人對房屋的表面瑕疵一般不承擔責任;對房屋隱蔽瑕疵,如果出賣人沒有告知就應當按交易習慣或相關標準承擔責任,如果是一般的質量問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修復,如果賣方不修復,買方可以自己修復,但修復的費用應由賣方負責;而對房屋的根本缺陷,因為涉及到買受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國家法律一般不允許當事人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問題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因此,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也不管該瑕疵是表面的還是隱蔽的,即使買受人在看房時已經發現或者應當發現,出賣人也有責任消除影響買受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出賣人不能消除該根本缺陷的,買受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本案中,對潘女士提出的房屋地板開裂、房屋通風采光不足等問題,因為屬看房時用肉眼可以發現的表面瑕疵問題,如果不是很嚴重,出賣人一般不承擔責任。潘女士退房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潘女士認為上述地板開裂很嚴重,影響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房屋的安全,則必須請求相關機構對房屋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認為影響房屋的安全性能的,能修復的由出賣人修復或承擔費用,屬主體結構問題無法修復的,或者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居住的,買受方可以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提出退房,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并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