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劉先生在楊士附近的某“花園”花15萬元左右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合同中約定為2006年12月31日交房,結果2007年2月初,他仍沒有拿到房鑰匙。劉先生想要延期交房違約金,令他吃驚的是,合同中關于“延期交房違約”條款居然沒有約定賠償標準,開發商只是在該條款前打了一個“×”號。劉先生很生氣,難道就白白延期一個月交房嗎?
2月6日,記者采訪了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李宗勝律師。李律師表示,開發商不與購房者簽訂延期交房賠償標準,其實是耍小聰明,屬于格式合同,根本不管用,依然要賠償購房者。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過專門的司法解釋,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開發商要按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賠償。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沈城有些新樓盤銷售中,延期交房賠償標準各不相同,一般按照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二賠償,也有的開發商降低標準,按照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零點五賠償,也有開發商為了促銷樓盤,提高標準,按照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五賠償。假如同樣是50萬元的商品房,開發商延期一個月交房,賠償金額分別為3000元(日萬分之二賠償)、750元(日萬分之零點五賠償)和7500元(日萬分之五賠償),差距特別大。
律師說,延期交房賠償標準過高和過低都可以申請調整。開發商假如延期交房,但發現當初設置賠償標準過高,可以與購房者協商調低,參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購房者如果發現當初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賠償標準過低,也可以向開發商提出申請提高,標準參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協商不成的,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