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違約金以房款為計算基數
方先生:2008年3月,我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30萬,剩余50萬辦理了銀行按揭,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09年3月,但房地產公司至今沒有交付房屋。根據合同約定,逾期交房超過三個月,房地產公司應當按累計已付房款的10%支付違約金。請問我向房地產公司主張違約金,是以首付款30萬為基數還是總房款80萬為基數?
律師回答:向銀行借款并還款的是你本人,該筆款項為你本人所有;房地產公司已經收到的房款總計為80萬元。所以,應當以80萬元為基數計算房地產公司違約金,即可以主張違約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