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可否退房
張先生在南郊某小區買了商品房一套,合同規定:2002年12月底交房,但開發商直到2004年6月還沒有將房屋交付給張先生,張先生認為這家開發商的誠信和履行能力簡直太差了,于是,張先生想退掉該房屋,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房地產部楊蓬偉律師認為:逾期交房首先按照購房者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處理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才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現在的購房一般都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張先生的糾紛就需要審查,合同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條款如何約定的。如果選擇了第九條第1項,那張先生就可以按照該約定主張退房的權利了,如果逾期時間超過了合同中約定期限的話,那張先生完全就有權要求退房,并按約定的比率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張先生與南郊這家開發商在合同時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時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期限內,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同時可依據該《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關于貸款利息損失以及辦理按揭的相關手續費用如保險費、評估費等也可以主張開發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