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我去年年底在南三環外購買的房產,應該今年三月交房。但由于開發商拖欠施工款,施工單位將房產封存,導致至今無法交房。
房地產市場這半年一直冷清,周邊房價下降不少,這種情況下,我們很多業主想要退房,是否可以以開發商延遲交房為由退房?
答:除了不可抗力外,只要是開發商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購房者交付使用房屋時,均要承擔延遲交樓的違約責任,并承擔全部訴訟費及其他費用。開發商延遲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
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
如果很多業主都想退房,建議業主聯合起來集體起訴開發商,這樣不僅可以節省訴訟成本,也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