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按約定時間交房,購房者要求退房并賠償。
3月9日記者從沈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不但判決開發商退還購房款,還須賠償購房者喪失購買機會等利益損失。
買房遭遇虛假承諾
劉先生退休后想在渾南居住,相中了渾南某小區一處77.31平方米商品房。2007年9月17日,他與開發商達成購買意向,劉先生支付定金3萬元。此后,劉先生發現開發商出售的房屋存在手續不全等問題,為此他要求退回定金。開發商承諾盡快完成銷售房屋的相關手續,并提出雙方的正式合同在沈陽市房產交易會上簽訂。
2007年9月20日,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與劉先生在沈陽市秋季房交會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單價2880元,總價款222653元,2008年10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合同簽訂后,劉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但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也未按承諾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逾期交房要求賠償
因不能按時交房,劉先生多次與開發商交涉,但開發商每次都承諾盡快辦。對于劉先生提出的退房請求,開發商表示樂意配合。但開發商只同意退還房款,賠償利息損失。
劉先生對此非常不滿,他認為這不變相成了開發商向其借款了。他買房時渾南房價還很便宜,兩年過去了,房價漲了很多,就是他買的房子,開發商在銷售時也漲了1000元。如果按借款方式賠利息,那開發商不就又賺了一筆。而沒有銷售許可證的錯在開發商,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應賠償他一倍房款。
而開發商認為雙方都有過錯,劉先生買房時應知道房屋沒有銷售許可證。雙方協商不成,2009年7月,劉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升值損失也要賠償
法院認為,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商品房銷售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在劉先生提出異議要求退還定金的情況下,以盡快辦理預售許可證等承諾的方式使劉先生與其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最終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開發商對此應負全部責任。開發商除應返還購房款外,還應賠償劉先生其他損失。因開發商不存在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一事實的行為,不適用賠償一倍購房款的責任承擔方式。損失數額的確認可參照劉先生所購同類型房屋的現行價格。根據開發商對其同類型房屋所做的銷售宣傳,最低價為每平方米3880元,七層以上每多一層加50元,劉先生所購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符合沈陽市房地產市場狀態。法院判決沈陽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劉先生購房款222653元,賠償經濟損失86587元。
宣判后,沈陽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市法院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沈陽一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按約定時間交房,購房者要求退房并賠償。
3月9日記者從沈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不但判決開發商退還購房款,還須賠償購房者喪失購買機會等利益損失。
買房遭遇虛假承諾
劉先生退休后想在渾南居住,相中了渾南某小區一處77.31平方米商品房。2007年9月17日,他與開發商達成購買意向,劉先生支付定金3萬元。此后,劉先生發現開發商出售的房屋存在手續不全等問題,為此他要求退回定金。開發商承諾盡快完成銷售房屋的相關手續,并提出雙方的正式合同在沈陽市房產交易會上簽訂。
2007年9月20日,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與劉先生在沈陽市秋季房交會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單價2880元,總價款222653元,2008年10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合同簽訂后,劉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但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也未按承諾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逾期交房要求賠償
因不能按時交房,劉先生多次與開發商交涉,但開發商每次都承諾盡快辦。對于劉先生提出的退房請求,開發商表示樂意配合。但開發商只同意退還房款,賠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