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商鋪延遲兩年未辦房產證,開發商為了補辦房產證私改購房日期。購房者不認可,開發商只好退房被賠償損失。
購房者不認可,開發商最終答應退鋪并賠付14萬元利息
“一鋪旺三代”的傳統觀念,常常使得商鋪銷售炙手可熱。
2008年7月,溫嶺花甲老人王某仁通過一家中介,向臺州市中*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認購了一間商鋪,商鋪位于臺州海洋廣場底層**號,建筑面積26.97平方米,款額一次性付清,共57.7158萬元。
買到商鋪后,開發商以售價的10%作為年租金,向王某仁返租商鋪,租期到2013年4月。
按道理說,辦完手續后,王某仁很快就能拿到商鋪房產證。但一直過了兩年半,商鋪仍沒辦理產權手續。
拿不到房產證,可能辦手續時遺漏了
王某仁與開發商是2008年8月8日簽訂購房合同的。根據合同條款,自簽訂之日起30天內,由銷售方向臺州房管處申請登記備案,然后再通知業主領取房產證。
但是,直到2010年4月,王某仁都沒有接到銷售方任何的通知。
當時,王某仁朋友提醒他,房產證應及早拿到手。于是,王某仁趕到椒江區房管局辦理商鋪產權手續,被告知,因在規定時間內,“中*”未辦理預售合同備案登記,他買的商鋪無法辦理相關手續。
于是,王某仁向“中*”了解情況。
“中*”商務中心一位姓杜的工作人員說,當時跟王某仁一起購買商鋪的還有9戶,但是這9戶都是按揭的,只有王某仁是一次性付清現金。“我們把預售合同一起送到房管處,可能因為王某仁跟另外9戶情況不同,遺漏了王某仁的相關手續。”
為補辦房產證,開發商私改合同日期
在得知王某仁還未辦理房產證后,開發商表示盡快補辦。
2010年8月,開發商告知王某仁,可以去房管處辦理房產證了。
“我第二次到房管處時,發現開發商所謂的補辦手續,竟然是擅自更改購房合同日期。”王某仁出示了“中*”提供的一份購房合同,合同最下方的簽訂日期處,原先的2008年8月8日被修改成2010年8月18日。修改后的日期處,還蓋了4枚“中*”的校對章。
王某仁并不認可開發商的做法,認為開發商這樣做不符合規矩。
開發商同意退商鋪,并賠14萬元利息
對于私自更改合同簽訂日期的做法,中*置業的上級公司——中*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副總張某曄解釋,是因商品房申請登記備案后的30天內,購房者若不辦好三證,就要繳滯納金。
“后來王先生來辦手續時,已過了合同上的30天期限,加上員工不懂業務,以為更改日期房管處可辦證,才出現這種情況。”張某曄說。
多次辦理產權手續失敗后,王某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3月15日,張某曄表示,如果王某仁還想繼續擁有商鋪,公司幫助他辦房產證。
經協商,王某仁還是堅持要求退商鋪。
昨日,中*表示接受退商鋪請求,愿意以58萬元的價格退商鋪,并賠付14萬元的利息。兩年半的返租租金,也不要求王某仁退還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