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業主田先生于去年3月與某房產公司簽定了購房合同,購買其開發的某苑3號樓的一套商品房,面積為106.86平方米,上面為閣樓。去年9月,開發公司由于當初的丈量錯誤,向原設計單位申請設計變更。于是田先生這套房屋寬度被壓縮很多.面積也隨之縮小了6.6平方米,特別是原先就狹窄的廚房面積在變更后就更難使用了。于是田先生根據合同條款向開發商提出按當時的市場房價退房,但該公司一直未予答應,可誰知這件事還沒有處理完,今年10月,田先生在驗收房屋時,又發現兩間房間的地面竟比其他房間高出約50厘米,并且由此造成上面的閣樓因高度太低而無法使用,當初花費的2500元向開發商購買安裝的天窗更是毫無用處。田先生與該公司進行了多次交涉,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卻始終得不到開發商的解決。
專家解答: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因此,田先生可以選擇退房處理方式。至于兩間房間高出其他房間50厘米,影響了上面閣樓正常使用的問題,如果是違背了合同約定的結構狀態,則屬于違約行為;如果合同設有約定,則屬于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當降低房價。田先生提及地面增高使2500元安裝的天窗失去了使用價值,如果情況屬實,出賣人理應賠償田先生2500元的損失。
[法律指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