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共有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這一規定,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范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