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規定,地下停車庫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屬于小區配套設施,其權利歸全體業主擁有;若在首次轉讓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則地下停車庫的權利依據約定,經辦理初始登記,確認登記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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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的規定,地下停車庫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屬于小區配套設施,其權利歸全體業主擁有;若在首次轉讓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則地下停車庫的權利依據約定,經辦理初始登記,確認登記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