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房地產市場形成以來,住宅區的產權結構有了較大變化,住宅區內的公建設施的產權界定就顯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對這個問題提出了疑問。
過去城市住宅區的房屋產權一部分歸房管部門所有,另一部分歸非房管單位所有,也就是說產權多數屬于公房。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一般都歸房管機構所有,并且由房管機構管理。自從房地產市場形成以來,住宅區的產權結構有了較大變化,住宅區內的公建設施的產權界定就顯得不是十分清楚,越來越多的人對這個問題提出了疑問。
業主已經為公建配套掏了錢
發展商向國家購買了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并在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一片住宅,為了使住宅區產權所有人的生活舒適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商必須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設施,例如,學校、幼兒園、各種商業服務設施等,發展商將住宅出售給廣大業主,收回其在該住宅區的全部投資并獲得利潤。廣大業主購買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積,其價格構成中不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積,而且也包括相應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公建配套設施。所以,住宅區所有產權人也是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所有人,盡管他們的房屋產權證上未注明這一點,但從法律關系上分析,這一點應該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產權, 應由業主委員會來處置
根據建設部《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法》的精神,住宅區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應是由房屋產權所有人代表組成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所有人的代表機構———業主管理委員會來具體處置。當業主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后,也就隨之將公建配套設施委托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物業管理公司除了直接從業主處收取管理費用外,還可以從經營管理公建配套設施、提供綜合服務獲取其他收益。
公建設施的營業收益由業主支配
因為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廣大產權人所有,所以物業管理公司應將使用公建綜合設施開展經營性服務收入的大部分用來彌補物業管理費用不足的部分,因為在此時,廣大產權所有人已經將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讓渡給了物業管理公司。所以,購買商品房的廣大業主應該明白,住宅區內的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既不屬于發展商,也不屬于物業管理公司,更不屬于其他機關和個人,它們只能屬于住宅區內所有業主自己,并且應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代表廣大業主對其行使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