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電梯直通地下車庫,一樓業主是否應繳納電梯運行費:這一問題成為不少物業公司和業主爭議的焦點。根據《關于〈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應用解釋》的通知中明確,住宅底層的業主不承擔電梯運行費。這主要是從一樓業主本來就不搭乘電梯考慮。但近年來的實際情況是,一層有車業主往往也使用電梯直達地下車庫。交,還是不交,這成了一個問題。
最近,上海某一級資質的物業公司新接盤一小區,該樓盤屬于上海中心地段中高檔樓盤,除了臨街的幾幢高層一、二樓為非居房外,靠小區中心的高層樓棟內的電梯都直通地下車庫。開發商與業主的房屋預售合同中有明示。當初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成本預算報有關部門審核時,高層一樓也同樣收取電梯運行費,有關方面也未提出異議。
為此,物業公司在該樓盤業主進戶時按統一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包括電梯運行費,此時矛盾驟起。
小區內,個別一樓業主認為:“走一層就好了,不一定要搭乘電梯。”對于物業費中包含的電梯運營費提出質疑,他們認為:一樓業主本來就不搭乘電梯,竟然要和高層業主繳同等的電梯運行費,太不合理。而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中明確,住宅底層的業主不承擔電梯運行,他們表示,小區雖有地下層,但并不住人,一層就是規定中的“底層”。
而物業方面則認為,一樓業主不應“特殊化”。隨著新式樓盤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地下車庫的大面積開發,原本只抵達一樓的電梯,大都向下延伸,直達地下層,家住一樓的業主,一定程度上成為電梯使用者。何況,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時對房屋的結構狀況履行了告知義務,對物業管理服務費作了明示,有關管理部門也審核通過。
爭議不休,個別一樓業主將此情況向當地物價部門投訴,物價部門答復業主將此情況作一調查,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解決。
實際上,據筆者了解,在實施收取電梯運行費的小區中,各有各的做法。
幾年前,該物業企業管理服務的古北新區的外銷樓盤中,電梯直通地下車庫的高層一樓收取電梯運行費已成為慣例,業主、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達成了共識,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也作了約定,沒有出現由此產生的爭議。
位于東北角的一個電梯直通地下車庫的高層小區,許多一樓業主將房屋群租作為宿舍,租戶擁有多輛自行車,經常要到地下非機動車庫停車取車,雖然電梯運行層數少,但使用頻率卻較高。這些房客是電梯使用者,卻不用承擔電梯運行費,也引來小區其他業主的不滿。
在浦東的一個小區,對一樓業主是否收費則取決于具體情況。物業管理方面表示,如果業主所住樓層有電梯,但并不通往地下車庫的,不收取費用;而電梯與地下車庫相連接的樓棟,就要看一樓業主是否有車停放在地庫;只有真正的電梯使用者,才會進行收費。
筆者認為,《關于〈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應用解釋》的通知中明確,住宅底層的業主不承擔電梯運行費。但現實情況看,這一解釋顯然已經嚴重滯后。電梯屬于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財產,既然一樓業主同樣享用電梯,那么有義務承擔電梯運行費,當然也有權利享受電梯可能創造的收益,《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同時,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的理由不履行義務。因此,電梯作為公共設施,大家共享使用,那么就有承擔電梯維修更新費用和電梯日常使用的運行費。
為此,筆者認為,為了避免日后矛盾的產生,作為開發商在房屋銷售時,應在房屋預售合同中明確將電梯地下車庫的高層一樓收取電梯運行費;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將此作為合同條款固定下來;在業主大會成立后的物業服務階段,將此列入物業服務合同中。當然,作為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也應該與時俱進,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