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車輛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車輛在非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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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車輛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車輛在非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