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服務設施有哪些?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絡、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2、公用設施能否抵押?
公用建筑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大堂、設備層、技術轉換層屬于公用建筑面積,無論是否已分攤在業主的購房面積中,都不能單獨辦證。
小區會所能否辦證,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相關約定及是否分攤面積等依據予以確定。
房地產抵押的前提是應具有《房地產證》,如小區會所已單獨辦理《房地產證》,可抵押;但大堂、設備層不能單獨辦證,因此不能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