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董某民與被告宋某利系東西鄰居,原告居東,被告居西,中間有一條南北向過道。1997年,上蔡縣邵店土管所對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宅基地進行規劃丈量并定灰樁,同時為原、被告分別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告宅基地東西為20米,被告宅基地東西為17.5米。通過實際丈量,原告宅基地東西為22.05米,超出土地使用證2.05米;被告宅基地東西為17.55米,超出土地使用證0.05米。2007年12月,被告翻建房屋時將東山墻較舊墻往東移至灰樁處。原告認為被告翻建房屋侵占了過道,并影響原告四輪車出入通行,為此引起糾紛。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被告翻建新房依照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的灰樁進行施工,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該過道為3.8米,被告建房侵占了過道影響其出行,但原、被告相鄰處東西均有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的灰樁,被告建房雖較舊墻向過道移動,但并未超出灰樁界點。原告僅憑該過道住戶多人證明該過道寬3.8米,未提供相關地籍檔案或村組規劃加以印證,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董某民、王某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二原告承擔。
【爭議焦點】
被告的翻新重建房屋是否損害了有著相鄰關系原告的通行權?
【法理評析】
本案是一個很典型的相鄰通行糾紛案例。不動產相鄰的原被告之間由于相鄰通行權行使出現障礙而發生法律糾紛。所以要確定原告的重建翻新房屋移動宅基地行為有沒有侵犯原告的相鄰通行,至少要解決以下問題:何為相鄰關系?何為相鄰權?處理相鄰關系要遵守法律的那些規定或者原則?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所以有了關于相鄰關系的概念,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因為各自宅基地上的房屋相鄰,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因而兩者之間形成了具有相鄰特征的物理連接,而因各自居住使用自己的房屋,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相鄰關系。相鄰關系要求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時能節制所有權的絕對化,而衍生相鄰關系的產生。所有相鄰關系實際上市所有權的衍生物。那么相鄰權呢?
相鄰權就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所以相鄰關系中涉及到的權利即相鄰權,相鄰權要求相鄰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時,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的權限,對方不能拒絕。所以本案的被告在重建翻新原來房屋擴大宅基地范圍時,如果已經影響了原告所有權的行駛,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停止損害自己相鄰權的行為。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的重建行為,所擴大的宅基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而原告由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原告的重建影響了自己的相鄰權的行駛,所以法院最后認定原告敗訴,是有法理依據的。《物權法》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告給原告的通行沒有造成影響。
由于相鄰關系特殊的物理上對接,所以法律要求不動產的相鄰人在處理相鄰關系遵守若干以下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所以,本案中基于被告的重建行為是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即使是移動了宅基地的范圍,占據了一點的過道,但是并沒有實質上影響原告的通行,所以沒有侵犯原告的通行權。沒有損害相鄰關系。所以原被告雙方應團結互助,正確處理該事件。
【法律風險提示與防范】
房屋地理上的相鄰決定了所有人和使用人特殊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各方行使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應依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適當限制自己的所有權,尊重對方的相鄰權,達到團結友鄰,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的程度。
【法條鏈接】
1.《民法通則》
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