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在翻蓋舊房時,將老父在世時分給弟弟的舊房一并拆除,重新建了一座新房子,弟弟經阻止未果,遂以侵權為由將哥哥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7月10日,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判決哥哥一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為原告騰出原東西長13.72米,南北寬4.5米的堂屋五間地基;法庭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韓某俊與被告韓某煌系同胞兄弟。1987年雙方分家時,將老宅堂屋五間分給原告,東屋三間屬于原、被告的大伯所有,被告韓某煌對其大伯盡贍養義務后該東屋歸被告韓某煌所有。原告的堂屋為東西長13.72米,南北寬4.5米。2006年底,被告于2006年農歷臘月初三將該堂屋掀掉,臘月二十二開始打圈梁,并在此地基上建起東西長13.72米,南北寬14米(含大門)的五間磚混結構平房。期間原告及其家屬多次阻止,并經親戚朋友多次居中調解未果。后原告以被告一家三口未經其同意擅自掀房建房構成侵權為由向輝縣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三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掀掉了屬于原告所有的五間堂屋,并在原地基上建起新房,其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但原告不能證明原房屋的具體狀況,且在訴訟時,該房屋已滅失,不能對房屋的損失進行估價,原告又未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故對原告主張的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能支持。但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為原告騰出東西長13.72米,南北寬4.5米的堂屋五間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