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新疆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居民狀告房地產開發商侵犯采光權案。
2004年,趙先生和李先生購買了霍城某公寓的兩套住房,他們的住房從早晨太陽升起到中午12點,采光都很充足。但自從2006年某房地產公司在離兩家不遠的地方蓋起了一棟高層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風就大大受到影響,最短時一天只有20分鐘日照。他們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便以生活質量受到嚴重影響、房屋的價值亦因此受損為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權益。本案中盡管開發商的開發項目已通過規劃部門審批,屬于合法行為,但是行政許可的建設行為在客觀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對原告民事權利的侵犯。被告的樓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時間銳減,家庭生活質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設行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權。
據此,法院綜合考慮原告住宅的朝向、層次等因素,法院判令開發商分別賠償兩原告10000元和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