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業主擅自在兩個陽臺間搭建鐵棚,致使樓下鄰居陽臺滲水遭殃。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排除妨礙糾紛案作出宣判,一審判決被告鄒先生應拆除搭建在陽臺間的建筑物,并恢復原狀。
原告張先生系南匯區周浦鎮某居民小區202室業主,被告鄒先生是301室和302室的業主。今年初,鄒先生在301室至302室的兩個陽臺之間,搭建了形似陽臺的鐵制建筑物,張先生陽臺頂部東側被鄒先生打洞搭建利用,現張先生陽臺東首頂部有部分鋼筋裸露并有滲水。為此,張先生曾向物業公司等相關部門反映,尋求解決,但均未果,故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鄒先生立即拆除該建筑物,恢復原狀。
法院審理后認為,權利人必須合理、適當地行使權利,不能濫用權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給相鄰方生活造成不利影響。現張先生陽臺東首頂部部分鋼筋裸露并存在滲水現象,此與鄒先生搭建的建筑物存在因果關系。該結果的產生,不但影響了張先生正常使用陽臺的權利,且存有安全隱患,故張先生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之訴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