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住改商”是一個歷史現象,也是一個趨勢,這是一個不可抗拒的生活潮流。
所以,現在的態度不是去堵它,而是去疏導它,有條件的允許住改商,這是我的觀點。對“住改商”的條件,因為有需求,所以就有結果,有人要在住宅區里經商,就妨礙其他住戶的利益,發生爭議的時候,應當有什么條件?住戶到了法院請求保護,無非是因為他認為他的權利受損,他的權利是否受損,損失怎么鑒定?第一,對通行權的問題,因為有的飯店、寵物店,客戶開車來,把小區的路堵住,妨礙到其他小區業主的通行,因此侵害了其他住戶的通行權,這樣就會引起糾紛,因為路是屬于公用部分,被一個商店把公用路占用,導致權利使用不公平,這是“住改商”引發的通行權問題。判斷是非的標準,妨礙到其他住戶的通行權就是判斷的標準。
第二,是否妨礙其他住戶的鄰近權。
業主上班累,回到家希望有很好的休息環境,窗外是歌廳有噪音,影響到其他住戶的鄰近權。目前,個人對鄰近權要求的標準越來越高,如何判斷他是否妨礙其他人的鄰近權是個難點。第三,看是否妨礙其他住戶的通風權,通風權是廣義的通風權,包括打開窗戶和室外空氣交換的時候有沒有帶來異味,這種異味到一定程度就是臭味,它對人的心理和思想都是這種廣義的解釋,不單是進行正常的通風呼吸,而且不能超出正常人所能忍受的空氣的質量。第四,采光權,即不得影響其他住戶的采光權,有些商鋪為了招攬客戶會建立廣告,廣告有可能影響其他住戶的窗戶的采光權。還有就是晚上點霓紅燈,對其他住戶的采光權也是一種侵犯。因為,人是一種很有規律的生物,白天接觸亮光很正常,晚上還是這種亮光就有可能把生物鐘弄混亂,給身體造成一定傷害。所以商鋪對其他住戶的采光權應考慮到維護。第五,侵犯其他住戶的共有權,有些“住改商”是建在樓上,把住戶建成公寓,占用電梯,有人做過測試電梯在沒有“住改商”之前,平均等候時間是40秒,但是“住改商”以后,在高峰時間等電梯時間就延長到了1分鐘甚至更長。這事實上侵犯了其他住戶等候電梯的時間。同時,電梯常年的工作時間增多,導致他的耗損增加,電梯的費用是平均攤到每一戶,有些住宅改做商用后,每天乘坐電梯的人多達100人次,而普通住戶每戶乘坐電梯進位每天3人次,這就導致乘坐電梯的不公平。第六,是否妨礙整個樓宇的建筑安全?有沒有堵住消防通道?他有沒有對結構改變影響建筑物的承重改變?影響建筑安全?這六個標準是我初步想到的,可能不太全面,請其他專家提出新的問題。
第三,救濟問題。
沒有救濟就走極端,甚至引發暴力,所以必須有一個很有效的公力救濟制度提供給住戶,否則就會去尋求私力救濟。我認為有三各方面需要強調,第一,注重業主大會的前置協商程序,業主大會是一種民主的意思自治機構,凡是發生爭議,業主大會應該有調解協商的作用。業主說因為鄰近權、通風權受到損害,要求救濟的時候,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要去業主大會協商怎么解決,不要什么糾紛都到法院來,法院現在是承受不了這么多的糾紛,聽說朝陽法院每年審6萬件案件,這對審判質量也有影響,所以大量糾紛應有前置條件,盡量在審判程序之前化解,很多糾紛是不需要審判來解決的。第二是著重居委會的調解制度。第三,逐步形成簡易審判程序,對住改商的案件盡量用簡易程序,用現在的簡易審判程序可能會不太適應,怎么能夠通過建立簡易審判程序,實現當天起訴當天立案當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