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華,女,193*年1*月25日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新平縣桂山鎮魯賢街**號。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攸某蘭,女,196*年**月8日生,漢族,新平縣桂山鎮財政所干部,住新平縣桂山鎮鎮政府小區。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周某東,男,196*年**月16日生,教師,住址同上。
上訴人陳某華因相鄰權糾紛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某蘭、被上訴人周某順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東、魯某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陳某華與周某順兩戶房屋相鄰。相鄰處歷史形成一條長約10.50米、北窄南寬的滴水巷道。對此滴水巷道,兩戶現有的土地、房產證件均未明確過使用權(以上事實有兩戶提交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證、勘驗筆錄證實)。2000年2月22日,周某順戶因老房年久失修申請拆舊建新,經所在居委會、居民小組、桂山鎮土地管理所三級審批,同意其按原基礎建房。建房過程中,周某順所下基礎石腳占用巷道約30公分,兩戶遂起糾紛。同年3月26日,兩戶經調解達成協議約定:一、周某順按現石腳建宅,無滴水、不開門、不開窗;二、陳某華建新房時,石腳離石腳伍拾公分下基礎,不開門、不開窗、上面有15公分噴邊;三、現在除離開部分的空地全部歸陳某華所有。同年5月15日,周某順辦理準建證,準建證中注明準建房屋東側5.458m段與攸秉忠有權屬爭議,不屬于批準范圍?,F周某順房屋已建好,二樓與陳某華戶相鄰處開有一扇窗戶。二審庭審中,周某東表示由于其戶已變更協議向相鄰處開窗,陳某華戶今后建房時同樣可向相鄰處開窗(以上事實有拆舊建新申請書、勘驗筆錄、調解協議、準建證及當事人陳述證實)。
一、維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雙方各負擔50元。
審判長俞某力
審判員曹某艷
代理審判員陳某聰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