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鄰居蓋的房子擋住自家的窗戶而使自己房子的通風采光受到影響的王某在與鄰居張某協商未果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2004年7月13日,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判決被告張某將其廚房拆除。
王某和張某系同院鄰居。王家在院子東、西兩側,張家在院子南側。2000年張曾襯著張東屋西墻蓋了一間簡易廚房,2001年王在翻蓋完其房子后,發現東屋唯一的窗戶被張的廚房襯用了約四分之三部分,嚴重影響了屋內的通風采光。王希望張能把廚房拆除,但張卻以廚房建成在先,王建房時應避開為由,拒絕拆除。于是,王將張訴至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張拆除廚房。
【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由不動產而引發的鄰里間的矛盾也經常出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該發揚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應該認真、冷靜地對待問題,應該本著互敬互愛的精神去解決問題。特別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更應該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使那些因不懂法而正在侵害別人權利的公民也能受到教育,從而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本案中原告作為東屋的產權人,依法享有其物權;被告非法私自襯用他人房屋建房,已構成了過錯侵權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83條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該案中,原告王作為東屋的產權人,依法享有其物權,而被告張所建的廚房并沒有合法的產權或建筑許可證,且已影響到了王東屋正常的通風采光,其行為已構成了侵權;對于張認為王建房時避開其廚房,這實質上是對王行使權利的限制。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