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孫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書遺囑,讓對方繼承自己名下的財產。妻子去世后,其自書遺囑卻不被承認,孫伯繼承妻子財產困難重重,最后還要違心地將兒子告上法庭。
“靈感”來自母親的遺囑
孫伯說,他和妻子育有兩個兒子,均已成家。雖然和兒子關系較好,但為了穩妥起見,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還是各自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由對方繼承。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5月的一天,妻子的單位打電話給孫伯,說他妻子名下有一筆一萬多元的房屋補貼,要家屬前去領取。當孫伯來到妻子單位時,卻被告知,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孫伯及其妻子的父母還有他們的兒子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這筆補貼不能由孫伯一人領取。孫伯當即出示了妻子的遺囑,單位經辦人員卻說,他們不能鑒別這份自書遺囑的真偽,必須有“權威機構”在上面蓋上公章,他們才能承認。
于是孫伯便來到公證處,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但公證員告訴孫伯,必須提供他和妻子的結婚證、妻子父母的死亡證明,還要兩個兒子前來簽名表示放棄繼承權。這令孫伯哭笑不得,這等于“否定”了這份自書遺囑,因為即使沒有這份自書遺囑,也可以通過同樣的程序辦理繼承權公證。而且,他和妻子結婚50多年,結婚證已經遺失了。而妻子的父母在鄉下去世,也沒有死亡證??芍^麻煩多多。
自書遺囑是一種合法的遺囑形式,為什么會不被“承認”呢?孫伯感到十分困惑。“其實,我們寫自書遺囑,‘靈感’是來自我母親。1983年,母親自書了一份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子留給我一人繼承。1984年母親去世后,我拿著這份遺囑到公證處,順利地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我想仿效母親,誰知現在卻不靈了!”孫伯無奈地說。
上法庭才解決問題
苦等幾個月后,事情毫無進展。孫伯于是去請教律師,律師說只有法院才能確認這份遺囑有效。去年十月,孫伯來到法院,欲起訴妻子的單位。想不到立案庭的法官卻說不能立案,因為妻子單位并不是他的利益矛盾方,建議他起訴自己的兩個兒子。
孫伯極不愿意與兒子“打官司”,這件事只好又放下了。到今年3月,孫伯心中不忿,于是來到格林律師事務所找張旭鋒律師。張律師建議他起訴兩個兒子,因為必須通過這個程序來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孫伯只好同意了,并聘請張律師擔任代理律師。今年4月4日,荔灣區人民法院為孫伯立案。孫伯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請求判令妻子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兩個兒子在答辯狀里并沒有對父親提出的訴訟請求有任何異議,他們認同母親那份自書遺囑是真實有效的。此外,孫伯還向法庭出示了由妻子父母家鄉派出所開具的妻子父母的死亡證明、由妻子單位開具的有一筆房屋補貼待領的證明。
5月11日,法院開庭審理。6月4日,孫伯領到判決書。法院認為,孫伯妻子那份自書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而且兩被告并無異議,因此予以采信。法院判決那筆房屋補貼由孫伯一人繼承。
憑這一份判決,孫伯終于順利地領取了妻子名下的那筆房屋補貼。回想一年來的艱難曲折,孫伯感慨地說:“如果早知道如此麻煩,我們就立公證遺囑了。”
有條件者最好辦理公證遺囑
就孫伯一案,記者采訪了廣州市某公證處公證員聶先生。聶先生表示,自書遺囑雖然是合法的遺囑形式,但其法律效力比不上公證遺囑。這次孫伯的兩個兒子對母親的自書遺囑沒有異議,所以案件可以很快了結。如果兒子對遺囑有異議,法院還必須對遺囑進行筆跡鑒定,將會更加麻煩,孫伯的維權成本會很高。相反,如果孫伯妻子立的是公證遺囑,那她去世后,孫伯作為她財產的惟一繼承人,可以憑這份公證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不需要牽涉兒子及妻子的父母,簡單明了。所以,有條件者最好訂立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