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立遺囑財產全部給情人
法官:遺囑有效,但其中“死亡撫恤金”內容無效
自知去日無多,鄭國華寫下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留給了同居20年的情人。此舉遭來其獨子的竭力反對。
老漢遺囑財產給情人
1983年,鄭國華同妻子離婚,身邊留下了年幼的兒子。
陳金玉是鄭國華單位的同事,離婚后,便與鄭國華同居在一起,一晃就是20年。2003年,鄭國華被診斷為肺癌,1年半后,他自己寫下一份遺囑:
“我自2003年3月被確診為肺癌晚期,經過一年多的連續治療,現已無藥可治,生命即將結束,在此將臨終心愿和盤托出,請廠領導為我作證并辦理,以免我后顧之憂。我兒鄭海在這近二年中不但未照顧我分毫,而且還多次詐騙偷盜我錢財……對這個兒子我已沒有信心了。我已到生命終點,我死后廠里還欠我1000多元工資及我的死亡撫恤金、醫藥報銷等事情全部由陳金玉進廠處理并歸陳金玉所有,以償還我生病治療中向她借用的15000元費用,和對她在我病危中的照顧。忠(衷)心感謝廠領導、會計和大家同事對我的關心照顧,更加感謝陳金玉在我近二年病危中的關心照顧。鄭國華親筆,2004.9.7”。此后,鄭國華的親朋鄰居在遺囑上簽名作證。
1個月后,鄭國華去世,陳金玉從單位那里拿走了工資、死亡撫恤金等合計8000余元。
兒子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父親的決定讓年輕的鄭海不能理解,前不久,他向浦口區法院遞交訴狀稱,“父親生病期間,我因違法犯罪被取保候審,因此父親對我有意見。而陳金玉在我父親病情十分危險的情況下,以將我父親接到其家中看病為由,強行要求我父親在違背良心和自己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寫下‘遺書’,并持該‘遺書’強占了我父親所有遺產,侵犯了我的合法繼承權,故請求法院確認‘遺書’無效。”
對此,陳金玉辯解認為,從遺囑的形式、效力看,無論作為事實婚姻的配偶還是作為朋友來講,自己都是合法的受益人。
法院:“撫恤金”不能進遺囑
浦口區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陳金玉與鄭國華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故陳金玉不屬于鄭國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應屬于受遺贈人;此份“遺書”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對之真實性予以確認;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鄭海已成年,且具有勞動能力,因此鄭國華沒有為兒子保留遺產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鄭國華在“遺書”中將“死亡撫恤金”作為其個人財產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鄭國華只能立遺囑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不是其生前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