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原遺囑仍有效嗎?
滬律網網友提問:我父親在2008年曾立下遺囑,他的遺產全部由我哥哥繼承。可是,我哥哥于去年3月因患癌癥去世,我父親于去年12月去世。現在我哥哥的兒子要求根據我父親2008年所立遺囑,代位繼承我父親的全部財產,請問他的要求合法嗎?
滬律網律師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謝先生父親的遺產應該全部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按法定份額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遺產份額。”因此,謝先生哥哥的兒子可以根據代位繼承的原則,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而無權主張繼承其祖父的全部遺產。
二、遺囑見證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遺囑是否有效?
依照《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代書遺囑就是有效的,見證人死亡不影響遺囑效力。
三、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哪些人可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同時,《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即上述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晚輩直系血親有權代位繼承。這里補充一點,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繼子女應只有權對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繼承,而不能對其繼父母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