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李某是再婚,有結婚證。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房子,有存款20萬元。李某在再婚前與前妻有四個子女。現李某去世,李某生前曾寫過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其百年后,上述房產由大兒子繼承。上述存款和房產怎樣繼承?
不管是存款還是房產,都屬于張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現李某去世,屬于李某的一半應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來繼承。
對于10萬元存款,因李某沒有留有遺囑來處理存款,因此,該筆存款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十萬元存款由李某的四個子女平均分配。
至于房產問題,在李某的遺囑有效的情況下,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因此,李某的大兒子可以繼承屬于李某的房產,而張某享有房子的另一半產權,但無法繼承屬于李某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