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部門于公開拍賣前30日發出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并索取有關文件;
三、競買人向拍賣人報送參加競買的有關資料,經審 核批準成為競買人,交納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
四、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并按以下程序公開拍賣:
1. 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 公布拍賣起叫價;
3. 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為競得人;
4. 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5. 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之日起15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交付相當于地價總額的10%的定金;
6. 競得人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