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山東省某拍賣公司接受煙臺市某區法院的委托,對煙臺市中心某繁華商業區地段一大型購物城內一處經營房的使用權進行拍賣。在接受委托時,法院在委托合同書上注明此房產過戶手續因其他原因,由法院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公司不負責辦理。接受委托后,拍賣公司按規定向山東省工商局報批了核準拍賣的手續,并提前7天在省級報刊上發布了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刊登了除按《拍賣法》規定的應載明的內容外,還特別聲明此次拍賣的房產,拍賣公司不負責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有關過戶事宜自拍賣公告刊登之日起可向法院咨詢。
由于此房產地處煙臺市中心繁華商業區,此處商業經營房在兩年前已被搶購一空,而且拍賣公告刊登的每平方米1800元的參考價也遠遠低于開發商的出售價。所以拍賣公告刊登后咨詢和察看標的的人絡繹不絕。
7天后,拍賣公司在煙臺市碧海大廈舉行了拍賣會,拍賣師在拍賣會開始前,宣讀了《拍賣規則》并再次聲明拍賣公司不負責辦理過戶手續。拍賣會開始后,拍賣師從每平方米1700元的價格起拍,最終以每平方米2300元的價格落槌成交。
成交后買受人當場簽署了成交確認書,并交付了30%的定金。兩天后買受人到拍賣公司交清了全部購買款項,拍賣公司將拍賣發票、成交確認書、法院判決書、房屋使用權屬證等手續交付買受人,拍賣公司同時向買受人再次說明了房產過戶可滬律網院協助辦理。
兩星期后此房產買受人到該公司,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美條款為依據,聲稱因房產至今不能過戶,要求退還所有購房款項并取消交易。該公司拒絕了買受人的要求,但從買受方利益考慮,該公司答應可以協助買受人向法院聯系此房產過戶的問題。
經拍賣公司與法院聯系得知,此房產原使用權屬人欠此房產開發商的房屋管理費、水電費等款項20余萬元,房產開發商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房產使用權屬人的財產,并委托拍賣公司將這些財產及房產使用權一并拍賣以期歸還欠款,但經拍賣后一共追得欠款15余萬尚有5萬元的缺口,因欠款人負案在逃而無法彌補,因此,房產開發商拒絕為買受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買受人找到法院后,法院也就此事正與房產開發商商議解決方法。
該公司向買受人通報此情況后,買受人將房產不能過戶的責任歸咎于拍賣公司,并請山東某電視臺和某報紙的法律欄目到公司曝光所謂的拍賣內幕。買受人向新聞媒體聲稱拍賣公司與法院、房產開發商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并編造了三方如何串通暗箱操作、如何分成的故事。
買受人還聲稱拍賣時他和別人都一樣多次舉牌競價而拍賣師光報別人的號碼,直到最后剩下他一人舉牌時才報他的號牌,拍賣公司肯定是設托在哄托物價。當電視臺了解實際情況后就撤消了采訪,而報社來的一位記者卻摒棄了作記者所應遵守堅持原則、注重事實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以《這時節到處是托》為題沒有提名的按房產買受人的猜測和杜撰發表了一篇文章。
這篇文章一經刊登,立即在社會上引起轟動,房產買受人也借這篇文章在社會上大肆造謠,并多次到拍賣公司大鬧擾亂日常工作,使拍賣公司的聲譽、經濟效益受到極大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拍賣公司經研究決定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要求此房產買受人和報社立即停止侵害拍賣公司的一切行為,在拍賣公司指定的省級報刊和電視臺發表道歉信,并賠償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當房產買受人聽說拍賣公司要起訴,就以他自己的猜測和杜撰為依據,聘請了律師上訴至法院要求取消拍賣交易,退還購房款項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但法院終因其證據不足不予立案。而此時,報社也主動到拍賣公司登門道歉、請求撤消訴訟,答應在拍賣公司指定的兩家報紙上發表道歉信,并以每星期一次,連續刊登半年的免費廣告為條件抵償拍賣公司的經濟損失,對歪曲事實發表文章的記者做出處理。
至此,買受人才托人到拍賣公司表達了想協商解決此事的想法。經法院調解,拍賣公司同意了房屋買受人提出的撤消訴訟的請求。經拍賣公司牽頭,將房地產開發商、煙臺某區法院、房屋買受人召集到一起,共同就此房地產糾紛協商了處理意見。
煙臺某區法院繼續追逃欠款,房地產開發商為房屋買受人辦理使用權過戶手續,房屋買受人就以前的錯誤行為公開向拍賣公司道歉。此事雖然解決了,但卻給我們拍賣公司上了一堂課。拍賣企業要想生存,不光要抓內部管理,還應從市場營銷角度全方面為顧客著想、為拍賣公司長遠利益著想。如果,拍賣公司在剛開始接受拍賣標的委托時,就從顧客角度考慮,問明白如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那么就不會發生這場糾紛了。